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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发布日期: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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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条款(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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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co中文官网”(下简称:natco官网)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海口海德印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海德印象公司)拥有。“natco官网”作为被委托者,所提供的服务将按照有关章程、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通过注册程序勾选“我已同意并接受《服务条款》。” 后,即表示用户与“natco官网”达成协议并接受所有的服务条款。本站用户即为服务的委托者(下简称:您)
二. “海德印象公司”和“natco官网”服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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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co官网”承载着公司主体“海德印象公司”的广告宣传和官方展示及声明的作用。
“海德印象公司”是一家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实体可查的服务型公司,受中国法律监管,为您提供保障。公司经营方向为“与印度相关的信息咨询和委托服务”,为互联网用户在茫茫诚信缺失的互联网购物环境中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和帮助互联网用户降低一定的购物风险。
除工商局法定的允许销售的产品外,公司并不生产和销售任何其他的实际物品,仅提供信息上的核验服务,承担信息上的保真责任,对您委托我们寻找的商家进行全方位鉴真,确保您不会被欺诈,同时您通过委托我公司,交由我们承担在印度进行合规监督的责任。
用户(委托者)必须确认:
1)您自己主观有需求,不要被我公司其他客户好心办坏事的言论所误导。因我公司是服务公司,不主动推销任何产品,我公司和任何商家无实际利益往来,仅在您委托我们后,从您这里获取服务费。因此承担的信息担保责任时均为客观的事实,因此也请您理性且客观的对待我公司,并不代表您委托我公司后,就证明我公司需承担您的全部风险,我公司仅能保证收取您的服务费后,从您的角度考虑问题,并且将全部风险如实告知您,从而有效的降低您的购物风险,让您做出的决定理智而慎重且客观,但无法替代您做出任何决定,因此您也要为您的决定承担责任。
2)茫茫互联网中,骗子商家多,骗子客户也不少,我公司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向公众展示了全部可透露的商业信息。因此我公司有权要求您是在真实的客户情况下,在您支付了费用才开始服务您,若您不能信任我公司,我公司并不建议您选择和我公司合作从而解决您的相关问题和烦恼。
3)清楚的知道我们中国公司不是医疗机构,不是药品机构,而是服务机构。
用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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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所有原始键入的资料将引用为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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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服务条款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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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用户隐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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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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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公司无法禁止客户因为感谢我公司从而在其他渠道对我公司进行友好宣传,因此针对某一个客户的服务过程,不代表每个客户都是相同的服务过程,所以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他人的评价不具有绝对的参考价值;也无法禁止不良竞争者的恶意诽谤,甚至故意夸大宣传,然后进行自编自导自演的恶意造谣。因此任何非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我公司不承担言论责任。
七.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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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atco官网”提供的全球购物顾问服务,是一个降低客户风险的服务业务,因我公司对风险预判的不准确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具体和我公司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进行赔偿;但不承担因我公司告知风险过大,客户还坚持购买从而产生损失的责任。
(3)通过“natco官网”协助购买的商品,因为我们不是购销关系,而是委托关系,我们不承担销售责任,但若您被欺诈货款或从我们验证过的商家买到了商家所在地认为的假货时,我们承担全责,但您需要明确因故意或无意使用出错造成的任何后果,由需您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八. 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收费后,对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担保,承担对应的责任。有义务站在客户的角度去分析问题,提供客观的结论,供客户做出理智的决定;绝不站在商家的角度诱导客户消费,从而影响客户做出不理智的决定。坚守我们的利润来源于消费者,不来源于商家的底线。
九.用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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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解释权
本注册协议的解释权归“natco官网”和“海德印象公司”所有。
十四.争议处理地点
您同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十五.条款补充
如您因特别定制服务,需与我们“natco官网”和“海德印象公司”另行签署合约,在遵循本条款的基础上,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 全文(选读)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跟帖评论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跟帖评论服务,是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互动传播平台以及其他具有新闻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功能的传播平台,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发表文字、符号、表情、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第三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跟帖评论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各类传播平台的跟帖评论服务行为。

第四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的跟帖评论新产品、新应用、新功能的,应当报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不得向未认证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跟帖评论服务。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三)对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建立先审后发制度。

(四)提供“弹幕”方式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在同一平台和页面同时提供与之对应的静态版信息内容。

(五)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信息,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发跟帖评论信息安全保护和管理技术,创新跟帖评论管理方式,研发使用反垃圾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垃圾信息处置能力;及时发现跟帖评论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审核编辑队伍,提高审核编辑人员专业素养。

(八)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数据支持。

第六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注册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跟帖评论的服务与管理细则,履行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告知义务,有针对性地开展文明上网教育。

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严格自律,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公序良俗,不得发布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七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基于错误价值取向,采取有选择地删除、推荐跟帖评论等方式干预舆论。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利用软件、雇佣商业机构及人员等方式散布信息,干扰跟帖评论正常秩序,误导公众舆论。

第八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对发布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采取警示、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功能、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九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档案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并定期对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进行信用评估。

第十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违法信息公众投诉举报制度,设置便捷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对举报受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及时约谈;跟帖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